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小灯塔”、“链式”案例征集(第三批)的通知

2025-07-17 17:12:13 119 聚信汇智知识产权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征集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小灯塔”、“链式”案例(第三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及标准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改造补助

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对纳入试点改造范围企业的数字化转型相关软件、云服务支出,以及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改造投入的50%,其中,达到二级水平的企业,每家最高补助20万元;达到三级水平的企业,每家最高补助40万元;达到四级及以上水平的企业,每家最高补助50万元。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级情况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判定,具体补助以验收评定结果为准。

(二)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奖励

鼓励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验收标准组织遴选一批典型优质应用的“小灯塔”企业,带动广大中小企业“看样学样”,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步伐,经评审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小灯塔”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三)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奖励

鼓励试点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打造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获评国家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省级灯塔工厂/数智工厂或其他同级别同范畴称号的,经评审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四)“链式”转型企业奖励

鼓励试点细分行业龙头企业、链主企业通过技术扩散、场景开放、资源共享等形式带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上下游协同发展。对获评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五)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补助

1.支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支持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

2.支持试点企业选择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的诊断服务。支持纳入改造范围的企业自主选择服务商提供诊断服务。企业数字化转型通过验收后,给予每户企业适当补助。

(六)支持公共支撑性工作开展

1.数字化转型培训。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主题,开展专题培训活动,引导各试点企业设置企业数字化转型专员,提升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的人才支撑能力。

2.智库服务。梳理和总结试点各项工作,编撰成果报告、案例集等,支撑开展项目咨询、过程监督等相关工作。

3.评测验收服务。对试点企业进行数字化水平评测服务和成效验收服务,实施整体试点工作的验收评估。根据验收办法给予评测机构适当补助。

4.安全服务。推进中小企业实施安全评估服务,将试点企业纳入安全服务范围,定期开展安全监测。

(七)其他支持范围

按照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有关管理办法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全市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实际,支持其他与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加大地方资金支持力度。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基础上,地方专项资金用于扩大改造范围,复制推广,推动“链式”转型,技术创新攻关,数字化转型生态优化等方面。

(八)申报“小灯塔”“链式”的企业需为已具备验收条件的试点企业。

二、申报程序

(一)线下申报

1.申报单位根据申报类别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各一份)报至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2.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汇总推荐上报。

3.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通过后组织专家评审。

(二)线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同时进行线上申报,登录云南省财政资金支持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申报。企业应如实、准确、全面提供相关材料。

三、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材料承诺书;

(三)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数字化水平评测报告;

(五)项目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财务证明文件;

(六)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小灯塔”“链式”案例数字化转型工作报告。

(七)申报企业需在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一企一档。

四、其他要求

(一)企业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并签署承诺书,纸质材料报至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于2025年8月30日(星期六)前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上进行项目申报,请务必在时限内按时报送。

(二)申报企业按照申报类别二选一进行项目申报,获得“链式”案例认定的企业自动获评“小灯塔”,此次申报原则上为昆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小灯塔”、“链式”案例最后一次项目征集。

(三)请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组织试点企业开展申报工作,于2025年9月5日(星期五)前审核申报汇总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处。

(四)请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做好初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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